國企股權轉讓的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應由董事會審議;如果沒有設立董事會,則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對職工安置等事項進行討論通過。
2.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如果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于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3.清產核資與審計:在股權轉讓事項獲得批準后,轉讓方應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隨后,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4.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5.信息披露與征集受讓方: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并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通常為20個工作日。
6.簽署轉讓協議:在公開征集受讓方后,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議、拍賣或招標等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如果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轉讓方應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采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
7.履行轉讓協議:受讓方應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轉讓和受讓雙方應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以上流程僅供參考,如需更詳細的信息,建議咨詢國企股權轉讓領域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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