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規。該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其中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同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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