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個方面:
1.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鎮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
2.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并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
3.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要求的經營和辦公場所。
4.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和建設質量要求。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人員。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供氣規模5萬戶以下或者日供氣10萬立方米以下的企業,其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有燃氣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師以上職稱不少于2人;供氣規模5萬戶及以上或者日供氣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企業,其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以上,有燃氣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師以上職稱不少于7人。
6.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
7.有完善的企業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以及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8.有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出具的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些條件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在申請前仔細閱讀相關政策文件或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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