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的辦理步驟如下:
1.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或原發證的工商管理、門所在區縣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遞交有關材料。
2.受理各區縣分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
3.審核受理后,各區縣分局指派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
4.審批各區縣分局依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
5.換證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重新發放《食品流通服務許可證》。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相關部門獲取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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