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后,可以直接經營的藥品品類主要包括:
1.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但這類藥品的經營須嚴格遵守國家特殊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2. 生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疫苗、血液制品、重組藥物等。
3.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
4. 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此外,對于藥品零售企業,還需要先核定經營類別,確認是否具有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包括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規定。
另外,如果涉及到冷藏、冷凍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特殊存儲和管理要求的藥品,也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中特別注明。
請注意,上述信息基于2020年至2023年的相關法規和資料,實際經營時還需結合最新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地方監管要求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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