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和中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如下: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其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具體來說,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財務制度健全的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則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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