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部門規章,它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該辦法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根據該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程序、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內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放置在企業的辦公場所內,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或者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該辦法僅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適用于個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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