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及時足額地將應征稅款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處以罰款。因此,對于未按時納稅款的納稅人而言,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繳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關于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83條規定:“稅款、滯納金按照繳款或者退還資金的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也就是說,稅款滯納金是以納稅人未按時繳納或退還稅款而產生的利息為基準計算的。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滯納金額度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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