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是由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5月19日制定并印發的,共有七章四十三條,自2016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案源管理原則: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應遵循依法、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同時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案源分類:根據案源的性質和特點,將案源分為重點稽查對象、聯合隨機抽查選取的對象、共同獲得具體稅收違法線索的對象以及其他需要共同立案的對象。
3.分級管理:對納入全國、省級和市級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的案源,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稅務局稽查局分別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4.執法主體與案件性質相匹配:根據案源的涉稅違法數額大小、情節輕重、案情復雜程度、涉案地區多少、社會影響情況等因素,分別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縣稅務局稽查局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5.稽查力量與檢查任務相匹配:針對案情復雜的案源,可以采取“項目式管理、團隊化作業”的形式組織檢查,并根據案源所屬行業和稅收違法類型等特點,合理搭配檢查人員力量或者采取競標等形式選派檢查人員。
6.協查與移送:對于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取證的事項,如提供納稅人狀態證明、提取征管資料、鑒定發票等,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取證。對于涉及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案源信息,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
7.立案檢查:符合一定情形的案源,如督辦、交辦事項明確要求立案檢查的案源、案源部門接收并確認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案源等,應確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
總的來說,《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規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稽查效率、保護納稅人權益而制定的,對于加強稅收征管、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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