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辦學宗旨合法: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2.有合法的資金來源和財產權屬證明:民辦學校必須擁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并具備相應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
3.有固定的場所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民辦學校必須有相對穩定的教育教學場地和設施設備,滿足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需求;
4.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民辦學校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民辦學校必須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內部組織機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6.有符合要求的章程和財務會計制度:民辦學校必須制定符合國家規定的章程和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或核準后實施;
7.其他相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對民辦學校的具體設立條件也有相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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