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下項目可以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下項目也可以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服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稅并不意味著這些項目不需要繳納其他稅費,例如所得稅等。同時,具體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可能會根據國家政策和稅法進行調整,因此建議在具體操作前咨詢相關稅務部門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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