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會計處理,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視同銷售貨物,并按照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在會計分錄中,需要將自產貨物的成本結轉至“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并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具體來說,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其中,“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用于核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給職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薪酬、企業將自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薪酬以及企業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薪酬等。
總之,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會計處理需要注意視同銷售行為,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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