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贈與房產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考慮將房產價值作為捐贈金額的一部分。
2.扣除比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文件規定,對通過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繼承、贈與、析產、司法裁決、企業改制等財產轉移行為,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于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房產,如果被繼承人、贈與人具有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也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贈與房產不需要再交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房產原值(房屋購置價)-已扣除的稅金和合理費用-房產凈值(折余價值)。其中,房產原值是指購房合同或協議中載明的房屋成交價格,包括繳納的稅費、交房及各種雜費等;已扣除的稅金和合理費用指購房者在購買房產時所支付的契稅、印花稅、工本費、交易手續費等費用;房產凈值則是指房屋的原值減去房屋裝修費用以及房屋本身的合理損耗后的余額。
4.20%的稅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按照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計算贈與房產的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按照上述公式進行計算,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20%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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