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個體戶的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后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具體納稅標準如下:
1.增值稅:
(1)月銷售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稅。
(2)超過3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按銷售額的3%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1)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30萬元之間的,適用10%的稅率;
(2)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1)月工資、薪金所得不超過3500元的,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但低于6萬元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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