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情況下,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數。其中,不征稅收入包括免稅收入和從有限期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取得的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是指可以據實扣除的成本、費用等支出;速算扣除數是根據個人或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的一個固定數值,用于簡化計算過程。
根據上述公式,如果個體工商戶所得稅采用核定的方式進行征收,則需要先確定其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可扣除項目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將各個項目相加并減去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即可得出最終的核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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